随着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互联网企业的新兴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由此也出现了诸多新型案件。对于此类纠纷,是否属于侵权行为以及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平台的责任承担是我们关注的重点,对行为的定性及责任的划分关系到新兴商业模式的发展,也影响着多方主体间的利益平衡。面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立法业已明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规则应如何适用,这需要我们进行进一步的审视。
第九期“法大知产力论坛”将邀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共同探讨商业模式创新视角下知识产权侵权的平台责任问题。
活动时间
2018年7月7日(星期六) 18:30-21:30
活动地点
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11会议室
主持人
陶 乾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副教授
主讲人
刘智慧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民商法教授
刘文杰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副教授
熊文聪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冯 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亓 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李 颖 阿里巴巴大文娱维权诉讼总监(优酷&音乐)
柳雁军 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
崔玲玲 百度公司法务部高级经理
报名方式
往期回顾
随着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互联网企业的新兴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由此也出现了诸多新型案件。在此背景下,围绕“商业模式创新视角下知识产权侵权的平台责任”这一主题,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知产力联合主办的“法大知产力论坛”第九期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如期举行。
本次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陶乾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教授刘智慧,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副教授刘文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亓蕾,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冯刚,百度公司法务高级经理崔玲玲,阿里巴巴大文娱维权诉讼总监(优酷&音乐)李颖及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柳雁军等嘉宾,就“商业模式创新视角下知识产权侵权的平台责任”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陶乾)
陶乾副教授首先对参与此次论坛的嘉宾及与会人员表示感谢,并介绍了此次论坛的相关议题。陶乾副教授表示,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之下,在界定互联网平台运营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时,《侵权责任法》第36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是平台民事责任的基础性判断规则。技术在进步,时代在变革,在当下的人工智能、大数据与云计算时代,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兴商业模式不断涌现。对责任的划分及平台应有的注意义务大小,关系到新兴商业模式的发展,也影响着多方主体间的利益平衡。这涉及到了司法裁判在个案中对已有规则的适用,也涉及到我们对已有的规则是否需要重构还是说其完全胜任新型商业模式带来的挑战这一问题的回答。因此,本次论坛的主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也具有很强的应用价值。
(崔玲玲)
百度公司法务部高级经理崔玲玲从实务的角度分享了公众号以及百度的付费搜索模式一系列相关问题。并在发言中着重探讨了因个别内容存在侵权向应用商店投诉下架APP的合理性问题,提出投诉人在向应用商店投诉APP中存在侵权内容时必须做到足够明确来帮助管理者判断,泛泛指称App中存在侵权内容应为无效通知。同时,应用商店可以做为中间桥梁起到通知或反通知转发的作用,严格慎用APP下架的手段,处理手段应与侵权的程度、方式等相适应。
(冯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冯刚法官结合多年的审判经验指出,判断作品类型的依据有四方面:首先是法律规定,其次为行业标准,第三是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最后再基于侵权使用进行合理选择。冯刚法官以限定平台直播网络游戏为例,对行业现状进行了分析,未来在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上对于网络游戏等新客体在作品类型判断问题上应当更加宽松,关于相关市场和支配地位的判定标准,也可以参照360诉腾讯等案认定的一些规则。
(亓蕾)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亓蕾法官主要从电商平台责任的角度谈了电商平台和传统的市场经营者的区别,并给出了电商平台侵权责任认定的基本思路。亓蕾法官指出,电商平台通常不具有事先审查义务,对于电商平台注意义务的确定应当体现利益平衡原则和合理预防的原则。此外,亓蕾法官结合具体案例介绍了司法审判中对电商平台过错的判断。
(刘文杰)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副教授刘文杰分结合国外的经典案例谈了自己对目前网络平台责任制度的理解。并结合三部分内容,即我国目前的网络平台责任的基本制度框架、该制度框架里所蕴含的法律上的政策考虑以及预测了未来肯定有新的平台出现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分享及探讨。
(李颖)
阿里巴巴大文娱维权诉讼部总监(优酷&音乐)李颖从多个维度,阐述了技术在平台商业模式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从四个方面讲述了技术与法律关系的构建。其以各平台如何采取技术措施防止盗链、开展监测维权,平台采取怎样的技术措施预防用户侵权、避免承担侵权责任的两个典型案例对此具体展开。最后她指出在现在的网络环境下,很多问题不是通过人力和事后司法救济能解决的,比拼的还是技术问题与思维方式的问题。
(熊文聪)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聪副教授从经济学角度带来了一个崭新的视野,从如何降低社会总成本的角度解释了平台服务提供者应承担怎样的合理注意义务。熊文聪副教授认为,判断网络平台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只能结合个案情况,借鉴汉德过失公式综合考量,没有普适性的固定标准,红旗测试法只是识别应知的一种类型,而不是唯一标准。监测和过滤技术的出现,会降低平台预防侵权的成本,但也会带来抑制表达自由与信息共享的新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柳雁军)
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柳雁军从行政法角度围绕平台责任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其提出“平台行政义务”这一概念,并围绕其定义,特征,内容,发展阶段及所面临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具体阐述。最后,其建议在立足现阶段互联网发展实际,充分考虑可行性、有效性、补充性及差异性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去构建科学合理的平台行政义务体系,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刘智慧)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刘智慧教授从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入题,指出虽然《侵权责任法》第36条设立了基础的规则、《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为确立网络平台在网络安全事件中的民事责任问题提供了契机,但我国目前还缺乏对电商服务平台的法律定位。从目前既有的以及将来可能新涌现的各种类型的平台来看,有必要区分不同的电子平台类型和侵权客体确立不同的责任承担规则。从私法的角度观察,侵害人身权与侵害知识产权时的平台责任认定至少在平台注意义务的程度和举证责任的分配两个方面存在差异。
在本期法大知产力论坛的讨论中,八位嘉宾围绕主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现场观众也在讨论中进一步加深了对于电商中知识产权侵权的平台责任的理解和认识。感谢嘉宾的分享与观众们的参与,法大知产力论坛期待与您下期再会。
往期回顾
法大知产力论坛第四期:民法典知识产权编的制度设计——专家建议稿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