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年12月8日
近期,由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科技融合与法律保护工作委员会主办、北京赛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承办的知识产权诉源治理经验暨行业热点交流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多位专家学者在大会座谈会主题发言和圆桌讨论上交流思想、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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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座谈会专家发言观点综述如下。
一、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的党委书记 殷学斌致辞
殷学斌书记对座谈会的专家、嘉宾、产业代表的参与和支持表示了衷心的感谢。他表示,要贯彻落实总书记要求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来的要求,为创新、创造注入更多的活力,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诉源治理机制实质化运行的经验与省思 仪军法官
2021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将知识知识产权矛盾纠纷纳入重点领域,并提出要系统分析本地区知识产权领域多发、易发成因特点,推动完善预防性法律法规建设与示范性裁判指引。通过改革优化,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体、两翼、三平台、四机制”的工作思路,后续将主要围绕源头治理、行业调解、示范判决和示范调解三个着力点。不算贯彻落实前端立案识别机制、诉中调解机制、附院协同共制机制,以及诉源治理普法宣传机制。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认定及技术中立的证明标准 杨丽女士
随着技术发展,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网络服务者的性质越来越难以分辨,有的网络技术服务商甚至也提供内容服务,服务内容混同或交叉,因此,对其性质认定变得复杂。特别是在算法推荐环境中,在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的同时,也将用户引入信息茧房,结合司法实践与行业风向预测,特提出如下建议与对策:
1.区分中立原则和商业模式。作为传播技术产物,需要符合技术中立的原则。产业界形成的共识,并不表明法律承认所有使用这些技术的商业模式都是合法的。
2.兼顾激励创新与保护版权。本着最大善意原则,实现技术预防。同时加强平台监管和司法保护力度,一方面,权利人对平台中呈现的未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存有一定的容忍度;另一方面,司法应以动态视角评价网络服务提供者,失之过宽将放纵侵权行为的泛滥,过于严苛则可能阻碍产业的发展,应把握适度原则,平衡各方利益,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版权人的合法利益。
四、知识产权许可的法律属性 崔国斌教授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约定不能够排除法律赋权,一般情况下合同只能产生对人权,不能产生对世权,但是在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享有独占性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此种权利可以视为一种准物权性负担(“用益物权”),独占性许可中应赋予被许可人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在我国商标法、专利法都有相关规定,明确在被侵权时,独占性被许可人有权独立提起诉讼。虽然著作权法尚未明确规定,但可以类推适用。
五、著作权独占许可使用中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利益保护与平衡 发言人 冯刚
梳理知识产权领域关于许可使用授权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到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就规定了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系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起诉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专利法领域的诉权行为禁令进行了规定,明确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许可的类型及被许可人起诉的权利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的权利规定在司法解释层面仅限于保全,在司法政策及司法实践中涵盖诉讼全范围。
六、涉IPTV维权路径选择—以利益格局为视角 发言人 王洪友
IPTV业务中的利益分配和保护问题,实际根本问题就是对用户争夺。在整个IPTV业务中,各种利益交叉融合,上中游之间构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应吧产业链看成一个整体来解决这个问题。
对于作品盗播行为,一方面未经许可传输相关内容,损害了版权人(含独占被许可方)的版权利益,构成版权侵权;另一方面违背公平、诚信原则以及行业普遍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因为盗播导致分销代理商无法按预期进行分销从而获得相关代理收益,亦损害了分销商的代理权益,此种权利属于民事权益,构成传统民事侵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来源 | 北京赛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1日
2023年9月28日,由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科技融合与法律保护工作委员会主办、北京赛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承办的知识产权诉源治理经验暨行业热点交流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将知识产权诉源治理与产业纠纷调研作为重点工作稳步落实,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强化知识产权的全链条保护,推动诉源治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主题发言环节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仪军法官对诉源治理经验进行专题分享,首先介绍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收案情况以及已采取的多元化解+速裁等诉源治理亮点工作,并呼吁将诉源治理工作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实质化,随后对继续优化诉源治理工作提出了“一体两翼三平台四机制”的思路与四个方向推动构建知识产权诉源治理新格局的建设性意见。
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杨丽女士对四川法院系统近年来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取得的丰硕成果进行了介绍,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认定及技术中立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将中立技术用于以侵权为基础的商业模式,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教授,以比较法为视角对知识产权许可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认为在我国知识产权许可可以视为一种准物权性负担(“用益物权”),独占性许可中应赋予被许可人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冯刚法官从法律适用角度对版权独占性许可中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的利益保护与平衡这一焦点话题进行分析,并对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进行了系统梳理。
最后,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系主任王洪友教授围绕IPTV业务中作品保护路径的多样化选择进行分享,他结合IPTV行业现状和商业模式指出,在IPTV业务中盗播行为不仅构成版权侵权可使用著作权法,还存在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情形,特定情况下亦可构成传统民事侵权。与会专家就诉源治理的经验并对行业热点问题提出诸多系统性思考和可行性建议,为知识产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在圆桌讨论环节,参会嘉宾展开激烈讨论,并对行业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鼓励社会多方参与诉源治理工作中去,形成合力积极维护良好营商环境,不断丰富知识产权诉源解纷的实践。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党委领导及产业界相关代表等30余人出席会议,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科技融合与法律保护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殷实主持会议。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来源 | 中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