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力清华大讲堂:互联网相关新型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知产力清华大讲堂:互联网相关新型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活动信息

知产力清华大讲堂:互联网相关新型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时间

2018年12月17日 15:10 ~ 2018年12月17日 18:00 (截止报名:2018年12月17日)

主办方

清华大学法学院科技文化与竞争法中心

关注度

2150

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六教6A413
邀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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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科技文化与竞争法中心   

协办单位:知产力

主题:互联网相关新型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时间:2018年12月17日  15:10

地点:清华大学六教6A413

主讲人:

曹丽萍  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 

 

主持人:

冯术杰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报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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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活动旨在提供交流、学习的平台,不会向您收取任何费用,请警惕任何形式的收费通知。

2、报名成功后将会收到主办单位的邮件通知,请注意查收。

活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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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型网络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在法律层面,如何对这些行为加以规制,成为行业关注的热点问题。

 

日前,知产力清华大讲堂邀请到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曹丽萍法官,就“网络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分享司法实践心得。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概况

曹丽萍法官首先以海淀法院为例,介绍了2012至2018年间,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的变化。

 

据其介绍,2015年,海淀法院不正当竞争纠纷收案238件,占全国同类案件的10%。其中,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收案160件。截止2018年11月,海淀法院全年受理不正当竞争案件已经超过300件,其中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占到70%左右。

 

总体而言,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呈现持续增长态势。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竞争行为从同行业扩展至跨行业;二是,竞争行为个性化强、类型化弱;三是,行为不正当性特点日趋隐蔽。

 

随后,曹丽萍法官结合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介绍了数例具有代表性的网络竞争行为,以及法院对这些行为的规制。

 

她指出,新型网络竞争行为的产生不仅与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密不可分,也与网络环境下跨行业竞争相对便利,以及行业自律规范缺乏等因素有关。

 

从审理特点来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原告诉求预期高;判决率高;程序复杂、审理周期长;判赔额普遍高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类型

 

经调研总结,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可分为以下三大类型:一是,网络环境下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线下业务拓展到线上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经营网络产品或服务引发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上述三种类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曹丽萍法官援引多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介绍了法院对于不同类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裁判观点。

 

曹丽萍法官指出,由经营网络产品或服务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占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一半以上,涉及竞价排名、工具类软件、社交平台、网络游戏等。

 

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审理思路

 

在她看来,对于网络竞争行为的正当性,不仅需要查明被告实施的争议行为,也要重点分析相关行为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以及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1、被告行为

 

以去除视频网站贴片广告这一行为为例,其在这些年审理的此类案件中,大致能总结出以下四个类型:

 

一是,通过相关工具软件识别视频网站广告或视频正片地址,不播放广告只播放正片;二是,破解视频网站播放密钥,将免费用户伪装成VIP用户;三是,以被告的播放器替代视频网站的播放器从而控制视频及广告的播放;四是,在发现视频网站向不同系统终端提供带广告或不带广告的视频,主动更改自己的浏览器UA,伪装成不带广告的视频播放终端,从而获得视频网站推送的不带广告的视频。

 

2、扰乱竞争秩序

 

曹丽萍法官对比分析了新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的异同,并介绍了新法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专门规定。

 

由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较为复杂,有时通过被告行为的手段、方式能直接认定属于妨碍、破坏竞争秩序,如破解他人密钥等。但在一些情况下,难以从被告行为的手段、方式直接判断是否属于妨碍、破坏他人产品、服务运行的行为,则需要在充分了解行为本身的基础上,结合利益平衡、被告主观过错等因素来考量。

 

随后,曹丽萍法官结合具体案例,介绍了不同类型的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其中,难以直接从行为本身判断正当性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借助他人产品或服务信息推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二是,不同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配合使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引发纠纷;三是,针对他人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特征,有意改变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四是,同类网络产品间的模仿抄袭行为。

 

四、经营者行为正当性判断

 

最后,曹丽萍法官重点分析了对经营者行为正当性的判断,通过介绍了国内外相关典型案例,并分享了研究心得。曹丽萍法官认为,需要从多方面考量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包括经营者是否有意造成市场混淆、是否恶意搭便车、是否明显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行业自律规范等)、是否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对各方利益的影响等等。当然,相对应的,也需要考虑这些行为涉及到企业经营自主权、用户选择、技术中立、模仿自由、利益平衡和其他自由竞争的因素。

 

曹丽萍法官在总结中强调,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除了需要权衡多方利益,还必须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法院要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通常是被告有意为之,而非无心之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