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曝光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1-04-08 16:24:07
  去年以来,福建省加大互联网广告监管力度,全年共查处1032件互联网广告案件,占广告案件总数的67.23%,有效整治规范了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为持续加大互联网广告监管力度,保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福建省广告市场各类参与者自觉守法,维护公平竞争、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秩序,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日前公布曝光一批互联网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案例


  去年以来,福建省加大互联网广告监管力度,全年共查处1032件互联网广告案件,占广告案件总数的67.23%,有效整治规范了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为持续加大互联网广告监管力度,保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福建省广告市场各类参与者自觉守法,维护公平竞争、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秩序,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日前公布曝光一批互联网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案例一:福建在一起伴侣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企业微信公众号中将非药品宣传为药品,并发布含有“钙尔奇是全球销量第一的补钙品牌”内容的广告,在其经营场所悬挂无法证实合法性及真实性的牌匾,对公司商业信誉等方面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七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2020年12月,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40万元。
  案例二:福建畲艾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相关部门审查,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彻底的清除血栓的有效办法,患者治疗前后对比图”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0年10月,宁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3万元。
  案例三:福建省华蚨动保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在微信公众号对其销售的兽药产品进行推介、宣传,发布含有广告法禁止发布内容的兽药广告,并在广告中使用“最佳”“最新”等文字,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8月,宁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四:福建中金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及搜狐号发布“马化腾出手!未来5年最大商机,下一个千亿级的市场出现”的商业广告,其中含有“誉道科技,全国唯一一家小程序独立部署技术开发商”等与事实不符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9月,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没收广告费用1万元,并处以罚款3万元,罚没合计4万元。
  案例五:政和县念山云谷鹊桥游乐服务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在“念山云上梯田”景区并未开放期间使用“念山云上梯田”景区图片并配有引人误解的文字进行广告宣传,以达到吸引游客前去其玻璃桥游玩的目的,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7月,政和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33390元。
  案例六:政和县仙草日用品商行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销售群中销售灵芝菌丝粉和姬松茸麦芽冲调粉,并发布保健食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9月,政和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3万元。
  案例七:福建省得力机电有限公司发布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公司网站“得益力各项优势”页面中发布含有“降温系统:利用本公司专利……延长锯片寿命”等内容的专利广告。当事人未取得专利权,且因专利权人未交年费,该专利权已终止。当事人未取得专利权在公司网站发布实用新型专利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0年9月,长汀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3万元。
  案例八:福州明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合肥晚报”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紧急通知:延迟开学!这些事中小学生及家长一定要知道》的教育培训广告,广告中含有对培训效果作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10月,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万元。
  案例九:龙岩市佰纳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店上销售宏光S荣光V汽车减震弹簧避震胶缓冲器时,发布含有“小身材大用处、(舒适)减震性提升25%,让驾乘更舒适”等内容的广告,使用数据未表明出处,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0年9月,龙岩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万元。
  案例十:福建裕海弘正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公司官网发布虾苗养殖广告,含有“年养两茬,成活率80%”“适合夏季饲养,成活率80%”“成活率高达95%”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引用数据的出处,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0年12月,漳浦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5万元。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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